二、申請時間:
(一)申請人或法定繼承人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個月內或所持相關證明有效期間內向 學校提出申請,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規定期限辦理,不在此限。
(二)各系(所)主任、導師、輔導教官等,發現學生有遭逢急難狀況時即可主動協助提 出申請。
三、辦理方式: (一)如欲申請者請填寫申請表格。 (二)申請案件在緊急狀況下,得先向校長口頭報告應允後,先行救助,申請文件後補。
(三)本急難慰問金經審核通過後統一撥付入學生郵局帳戶,惟學生已亡故時,則撥入 法定繼承人帳戶,並於申請同時另行提供匯款資料。
四、對象: 具本校學籍學生具下列之一,且事故原因事實係非歸責於學生之故意或違法行為者(應 檢具相關證明): (一)亡故:學生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住院:學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七日以上,核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傷疾:學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身體傷疾且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核給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四)學生因其父母或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經濟陷於困境無力撫育,符合 家境清寒條件者: 1.非自願性失業:因遭裁員、資遣、強迫退休或其他無法繼續工作之因素,達六 個月以上無法善盡撫育責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證明,且十四 日內無法順利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2.雙方離異、分居或一方失蹤達六個月以上、入獄服刑或其他因素無法善盡撫育 責任者,核給新臺幣一萬元。 3.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傷病標準者(證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間內),核給新臺幣一 萬五千元;如確認另一方確無工作收入者(六個月內)加發一萬元。 4.一方因重傷病並住院達五日者,核給新臺幣三千元;住院七日以上者核給五千 元。 5.一方死亡者核給新臺幣三萬元,雙方皆亡故核給六萬元。 前項(一)至(四)款,同一事件以學生本人家庭(個人)為單位,申請以一次為限;前項(四) 如有父母離異者,以對學生具監護撫育責任之ㄧ方為補助對象,且無監護權之一方則不 列入上述加發條件審查對象;如父母雙方發生同事故者,得依原核給金額酌予加給;上 述(一)至(四)款申請條件如持有縣市政府或鄉鎮公所列冊之家庭經濟弱勢證明者,得依 原核給金額酌予加給新台幣五千至一萬元,中低收入戶與特殊境遇家庭加給五千元,低 收入戶家庭加給一萬元。 (五)家中突遭天災,受損嚴重,並經社政機關證明者,得依受損嚴重程度核給新臺 幣五千至一萬元。 (六) 學生因其他特殊因素經專案簽准者,(檢附奉 核後簽呈)。
五、獎助學名額及金額依就學獎補助金調度審查委員會訂定之分配額度執行。
六、本施行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並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