ㄧ、依據:
本校為因應教育部學雜費政策,及協助失業家庭子女之就學俾順利完成學業,特依教育部 87 年 12 月 17 日台(八七)技(二)字第八七一三六三六三號函及其他相關規定,訂定「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金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一、目的:
為協助失業家庭子女及經濟上有困難之學生,使其得能專心就學,減輕家庭負擔,並獎勵學行優異及熱心服務學生,期能達成教育目標。
二、獎補助金類別(承辦單位):
(一)助學金
1.學生工讀助學金。﹝學務處、教務處﹞
2.學生急難慰助金。﹝學務處﹞
(二)獎學金
1.學生學行優良獎學金。﹝教務處﹞
2.入學績優學生獎助學金。﹝教務處﹞
3.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學務處﹞
4.原住民及僑生優秀學生獎學金。﹝學務處﹞
5.特殊教育學生獎助學金。﹝學務處﹞
6.學生參加校內外體育競賽成績優異獎學金。﹝體育室﹞
7.學生參加校內外技藝競賽成績優異獎學金。﹝研發處﹞
8.各系科專題製作傑出學生獎學金。﹝研發處﹞
9.學生領袖、社團暨服務績優獎學金。﹝學務處﹞
(三)其他:經校內一級單位或有關委員會決議通過且專案簽請核准者。﹝提
出申請單位﹞
四、推薦申請及受理程序:
(一)獎學金之發給採推薦制,由承辦單位依每年所分配金額及 可頒發人數與個人獎額,依規定專案簽報。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符合助學金及補助金申請資格要件者,均 可向各承辦單位索取申請表,依規定填寫,並檢附相關佐 證書件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各類項獎補助金承辦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 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金調度審查委員會訂定之各類項獎 補助金分配額度及發放標準完成審查作業,再專案呈報校 長核准公佈。
五、經核准發給獎補助金之同學,如事後發現資格不符者,取消獎補助資格,並 追繳已發放之奬補助金。
六、各類項獎補助金之審查與發放,均應明訂細則以便實施。為有效運用有限資 源,學生不得重複領取性質相同或相近之獎項。而獎學金發放額度不得超過 全年獎補助金額的二分之一。
七、學校並應設立學生就學獎補助金調度審查委員會,議訂全年各類項獎補助金 分配額度及發放標準,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細則另訂之。
八、經費來源: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收入總額提撥,所須提撥之經費百分比依 部頒規定辦理。
九、關於獎補助金之年度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收支決算應予公佈。另於每學 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執行成效報部,有關清冊存校備查。 十、本要點及相關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示,呈報教育部核准後公 佈實施,並逐年檢討施行績效,視情況需要酌予修正之。
(一)獎學金之發給採推薦制,由承辦單位依每年所分配金額及 可頒發人數與個人獎額,依規定專案簽報。 (二)凡本校在學學生符合助學金及補助金申請資格要件者,均 可向各承辦單位索取申請表,依規定填寫,並檢附相關佐 證書件於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 (三)各類項獎補助金承辦單位業務承辦人應於規定期限內,依 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金調度審查委員會訂定之各類項獎 補助金分配額度及發放標準完成審查作業,再專案呈報校 長核准公佈。
五、經核准發給獎補助金之同學,如事後發現資格不符者,取消獎補助資格,並 追繳已發放之奬補助金。
六、各類項獎補助金之審查與發放,均應明訂細則以便實施。為有效運用有限資 源,學生不得重複領取性質相同或相近之獎項。而獎學金發放額度不得超過 全年獎補助金額的二分之一。
七、學校並應設立學生就學獎補助金調度審查委員會,議訂全年各類項獎補助金 分配額度及發放標準,委員會組織及運作細則另訂之。
八、經費來源: 執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校學雜費收入總額提撥,所須提撥之經費百分比依 部頒規定辦理。
九、關於獎補助金之年度執行率應達百分之八十,收支決算應予公佈。另於每學 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將執行成效報部,有關清冊存校備查。 十、本要點及相關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 校長核示,呈報教育部核准後公 佈實施,並逐年檢討施行績效,視情況需要酌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