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虎尾科技大学 学生就学奖补助金施行要点
ㄧ、依据: 本校为因应教育部学杂费政策,及协助失业家庭子女之就学俾顺利完成学 业,特依教育部 87 年 12 月 17 日台(八七)技(二)字第八七一三六三六 三号函及其他相关规定,订定「本校学生就学奖补助金施行要点」(以下简 称本要点)。
一、目的: 为协助失业家庭子女及经济上有困难之学生,使其得能专心就学,减轻家庭 负担,并奖励学行优异及热心服务学生,期能达成教育目标。
二、奖补助金类别(承办单位): (一)助学金 1.学生工读助学金。﹝学务处、教务处﹞ 2.学生急难慰助金。﹝学务处﹞ (二)奖学金 1.学生学行优良奖学金。﹝教务处﹞ 2.入学绩优学生奖助学金。﹝教务处﹞ 3.清寒优秀学生奖学金。﹝学务处﹞ 4.原住民及侨生优秀学生奖学金。﹝学务处﹞ 5.特殊教育学生奖助学金。﹝学务处﹞ 6.学生参加校内外体育竞赛成绩优异奖学金。﹝体育室﹞ 7.学生参加校内外技艺竞赛成绩优异奖学金。﹝研发处﹞ 8.各系科专题制作杰出学生奖学金。﹝研发处﹞ 9.学生领袖、社团暨服务绩优奖学金。﹝学务处﹞ (三)其他:经校内一级单位或有关委员会决议通过且专案签请核准者。﹝提 出申请单位﹞
四、推荐申请及受理程序:
(一)奖学金之发给采推荐制,由承办单位依每年所分配金额及 可颁发人数与个人奖额,依规定专案签报。 (二)凡本校在学学生符合助学金及补助金申请资格要件者,均 可向各承办单位索取申请表,依规定填写,并检附相关佐 证书件于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三)各类项奖补助金承办单位业务承办人应于规定期限内,依 本校学生就学奖补助金调度审查委员会订定之各类项奖 补助金分配额度及发放标准完成审查作业,再专案呈报校 长核准公布。
五、经核准发给奖补助金之同学,如事后发现资格不符者,取消奖补助资格,并 追缴已发放之奖补助金。
六、各类项奖补助金之审查与发放,均应明订细则以便实施。为有效运用有限资 源,学生不得重复领取性质相同或相近之奖项。而奖学金发放额度不得超过 全年奖补助金额的二分之一。
七、学校并应设立学生就学奖补助金调度审查委员会,议订全年各类项奖补助金 分配额度及发放标准,委员会组织及运作细则另订之。
八、经费来源: 执行本要点所需经费由本校学杂费收入总额提拨,所须提拨之经费百分比依 部颁规定办理。
九、关于奖补助金之年度执行率应达百分之八十,收支决算应予公布。另于每学 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将执行成效报部,有关清册存校备查。
十、本要点及相关细则经行政会议通过,陈请 校长核示,呈报教育部核准后公 布实施,并逐年检讨施行绩效,视情况需要酌予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