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虎尾科技大学学生急难慰助学金施行细则

  • 2025-05-23
 国立虎尾科技大学 学生急难慰助学金施行细则


一、目的: 为加强对学生生活照顾,主动解决急难问题,使学生能专心求学,增进学生对学校之 向心力,特依本校学生就学奖补助金施行要点订定本细则。
二、申请时间:
(一)申请人或法定继承人应于事实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或所持相关证明有效期间内向 学校提出申请,但有特殊原因未能依规定期限办理,不在此限。
(二)各系(所)主任、导师、辅导教官等,发现学生有遭逢急难状况时即可主动协助提 出申请。
三、办理方式: (一)如欲申请者请填写申请表格。 (二)申请案件在紧急状况下,得先向校长口头报告应允后,先行救助,申请文件后补。
(三)本急难慰问金经审核通过后统一拨付入学生邮局帐户,惟学生已亡故时,则拨入 法定继承人帐户,并于申请同时另行提供汇款资料。
四、对象: 具本校学籍学生具下列之一,且事故原因事实系非归责于学生之故意或违法行为者(应 检具相关证明): (一)亡故:学生因意外事故或因病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三万元。 (二)住院:学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住院七日以上,核给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三)伤疾:学生因意外事故或疾病造成身体伤疾且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核给新台币一万五千元。 (四)学生因其父母或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家庭经济陷于困境无力抚育,符合 家境清寒条件者: 1.非自愿性失业:因遭裁员、资遣、强迫退休或其他无法继续工作之因素,达六 个月以上无法善尽抚育责任,于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证明,且十四 日内无法顺利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 2.双方离异、分居或一方失踪达六个月以上、入狱服刑或其他因素无法善尽抚育 责任者,核给新台币一万元。 3.一方符合全民健保重大伤病标准者(证明文件需在有效期间内),核给新台币一 万五千元;如确认另一方确无工作收入者(六个月内)加发一万元。 4.一方因重伤病并住院达五日者,核给新台币三千元;住院七日以上者核给五千 元。 5.一方死亡者核给新台币三万元,双方皆亡故核给六万元。 前项(一)至(四)款,同一事件以学生本人家庭(个人)为单位,申请以一次为限;前项(四) 如有父母离异者,以对学生具监护抚育责任之ㄧ方为补助对象,且无监护权之一方则不 列入上述加发条件审查对象;如父母双方发生同事故者,得依原核给金额酌予加给;上 述(一)至(四)款申请条件如持有县市政府或乡镇公所列册之家庭经济弱势证明者,得依 原核给金额酌予加给新台币五千至一万元,中低收入户与特殊境遇家庭加给五千元,低 收入户家庭加给一万元。 (五)家中突遭天灾,受损严重,并经社政机关证明者,得依受损严重程度核给新台 币五千至一万元。 (六) 学生因其他特殊因素经专案签准者,(检附奉 核后签呈)。
五、奖助学名额及金额依就学奖补助金调度审查委员会订定之分配额度执行。
六、本施行细则经行政会议通过,并经核定后实施,修正时亦同。